兰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三秦都市报 2021-09-18 00:51 大字

郭安: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兰州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安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兰仲字(2021)第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会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你须在开庭7日前领取组庭、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期参加庭审,将依法缺席审理。

兰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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