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明等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6年

兰州日报 2020-07-02 06:31 大字

【本报讯】6月24日上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因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于2016年2月26日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以王某投资且已建成的某小区房屋销售款抵偿未偿还的借款。2017年5月,张某某委托被告人赵某明对其中部分房屋进行销售,并承诺赵某明每销售一套房屋,可获取提成5万元。赵某明为获取利益,雇佣被告人苗某、颜某亮等人帮其销售房屋。期间,王某夫妇与赵某明因房屋价格及办理入住手续等发生纠纷,赵某明遂指使苗某、颜某亮、朱某祖、于某鹏、陈某、李某军及薛某东(在逃)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的公共场所多次对王某夫妇及他人滋扰、纠缠、聚众造势,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赵某明为纠集者,以苗某、朱某祖、于某鹏、颜某亮、陈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苗某、于某鹏、颜某亮、朱某祖、陈某、李某军等人在城关区、七里河区的公共场所多次无事生非、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赵某明为纠集者,以苗某、于某鹏、颜某亮、朱某祖、陈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于某鹏、颜某亮、朱某祖在犯罪中属于积极参与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军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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