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 兰州市出台《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兰州日报 2020-05-12 03:18 大字

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兰州市日前出台了《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本报受市科技局委托分两期全文刊登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科技创新领域改革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市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经费开展的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申报单位需求,在兰州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中予以立项。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兰州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合同终止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协助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职能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对已受理项目的资料复核和梳理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事业单位项目的初审工作;

(三)对项目承担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审查,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配合相关业务科室,以季度为单位对到期项目开展实地考察,按规定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五)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科研诚信问题;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项目组织单位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初审推荐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报送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督促落实项目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严格按照《兰州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要求设立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接受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项目实施,并作为项目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四)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四条申报指南通知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探索通过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向社会征集项目。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的特定任务或应急性任务,必要时市科技局可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征集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到期未结题验收项目;

(五)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市科技计划类别;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符合关于项目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人在“兰州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系统”)填报项目申请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审查项目申请材料,并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完成初审工作。通过初审推荐的项目,需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受理。兰州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对受理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工作,实地考察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考察项目申报单位的研发能力、研发基础、人才储备等实施条件。结合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审项目名单,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论证、现场评审、以赛代评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结果和赛事排名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所聘请专家原则上从兰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

(一)评审专家。论证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从中推选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二)评审内容。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申请材料、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结果。分为重点推荐、一般推荐和不予推荐。

第二十三条行政决策过程包括责任科室审查、局务会讨论后提交党组会审定。

(一)责任科室审查。市科技局项目责任科室结合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意见、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原则上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是否拟立项的依据;

(二)局党组会议审议。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讨论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拟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公示,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双方签订《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一)合同书内容。合同书内容由申报书转换生成,原则上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因专家评审意见或局党组会决定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二)签订程序。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查合同内容,审查通过的正式签订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的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理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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