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规划”、“国土资源”合并修改为“自然资源”;将“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合并修改为“住建”。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删去,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将第十一、十五、十六、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三十四条中“易腐垃圾”改为“厨余垃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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