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帮企业解决涉法问题 助企业克难护权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在“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该院“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的要求,于2019年9月16日走访了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走访中,检察官了解到该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案件被审查导致公司多次无法参加招投标活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问题。
据了解,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知名地产公司合作承建项目期间,公司严重亏损导致经营困难,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拖欠7名员工工资共计23万余元,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后,该公司承诺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7名受害人一半工资,剩余部分在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到11月30日,该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一半工资的承诺,且未能向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解释说明,同年12月13日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城关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支付了7名受害人全部工资,并向每人多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被害人对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一时拖欠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表示谅解。拖欠工资被全部结清后,该案一直处于公安机关受理状态,影响了公司的投招标活动和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公司在社会上的诚信名誉。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确因公司遭遇经营瓶颈,经营举步维艰,企业没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导致员工工资没有及时付清,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城关公安分局的介入下,员工工资及时得以发放,向员工支付的拖欠工资为该公司向银行贷款所得钱款,并与七名被害人达成和解。
根据2013年1月23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该公司在承诺全部还清前已将拖欠7名员工工资全部还清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且工资全部结清时公安机关并未立案,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的理念,从尽量不影响企业发展和正常经营为出发点,城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城关公安分局相关部门、侦办单位多次沟通、交流、研判和分析后,达成共识,认为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符合上述解释的相关规定,城关公安分局于10月22日以该公司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认定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2019年10月25日,城关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后,该公司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送来了锦旗,感谢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问题,助力企业克服困难、维护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并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会多方举措,发展公司业务,依法认真维护员工获得报酬的权益,为城关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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