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恶势力套住上千人 非法获利130多万 6名被告人各领其刑
对1328名被害人来说,借款后的日子不好过。借款到期后,有人进行催收,并通过微信、短信、彩信的方式给借款人及借款人的亲朋好友群发威胁、恐吓、辱骂等侮辱性信息,以及专门制作的“灵堂”照片……如此催债方式,着实让借款人胆战心惊。10月22日,兰州中院对外公布一起“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以诈骗罪对涉案的6名被告人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1案情回放
“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年诈骗1328人
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成立了无金融资质、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达达金融公司,并以公司招聘为名,纠集被告人方某、胡某、倪某、盛某等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欺骗、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上述被告人以“无抵押”等民间借贷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逾期费”“展期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并制定高额度、高利息、短周期的苛刻逾期、违约条件,以“借一押一”的方式签订虚高于实际借款金额一倍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协议》,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协议签订后,先按照协议记载的虚高借款金额全额转账放款,再以返还“押金”及预扣利息等名义,让被害人将大部分金额返还给该犯罪集团,制造资金转账流水,以此来制约被害人按照被告人设置的“套路”偿还借款。
当被害人逾期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该恶势力集团以被害人违约为由,以“逾期费”“展期费”等名义增加被害人的债务,或将被害人介绍给其他放贷人,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累加被害人的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从中牟利。通过“呼死你”软件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电话轰炸,通过短信、彩信、微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群发威胁、恐吓、辱骂等侮辱性信息及该犯罪团伙制作的由被害人头像P图的“灵堂”照片等手段,有计划地进行“软暴力”催收,迫使被害人偿还远高于贷款本金及法定利息数倍的违约金等高额费用,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纠集被告人方某、胡某、倪某、盛某共向全国28个省市的1328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1316713.77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夏某振账户冻结2150445.43元,从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作案时使用的他人账户中分别冻结6193.38元、59615.99元,以上共计2216254.80元。
2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方某、胡某、倪某、盛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方某、胡某、倪某、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振、盛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00元;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000元;被告人胡某、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0元;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硬盘等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冻结在案的2216254.80元,由按实际损失依法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各被告人提起上诉。兰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新闻推荐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建平)10月22日,记者从新区管委会获悉,总投资2.48亿元的兰州天河应急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年产...
兰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兰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