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逃犯22年后被捕 67岁的史某纲昨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22年前,一起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后,凶手潜逃。几十年后,凶手在山西被捕。他因害怕而潜逃,当过乞丐,最终落脚预制板厂打工。2019年7月24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时,他已经67岁。
1996年5月20日,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事侦察队发出协查通报:1996年5月17日22时40分许,陇西工务段红卫养路工区南大门口发现一具男尸,初步认定史某纲有嫌疑。案发后史某纲在逃,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警支队上网追逃。
2018年4月26日,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民警在万荣县高村乡一家预制板厂走访时,发现该厂工人张义(自报姓名、自述为甘肃人)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均无法查实,于是将该男子带至万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查。经分析,该男子极有可能是甘肃省定西市一在逃人员。随后,警方对定西籍所有年龄相仿在逃人员对比分析,发现此人与一名叫史某纲的在逃人员高度相似。经史某纲户籍地派出所找村民辨认,确定该可疑男子系1996年兰州铁路公安处定西车站派出所上网通缉的故意杀人案逃犯。
史某纲,1952年生。被捕后,他声称案发后自己很害怕,跑到陇西车站扒了一列煤车到陕西省境内乞讨,随后到山西省万荣县王亚村打零工,从2003年开始在水泥预制板厂上班,直到被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纲在其小饭馆内与前来吃饭的被害人王某某因故发生纠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史某纲用一木柄尖刀朝被害人王某某左胸部位猛刺一刀,致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后又将被害人王某某拖出饭馆,置于原陇西工务段红卫养路工区(现为定西工务段陇西线路车间城关线路工区)门口后逃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胸腔内上腔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纲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案发于1996年5月17日,根据实体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当时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经查,当年施行的是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应当以上述法律认定史某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量刑幅度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史某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274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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