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力查处无牌上路电动车

兰州日报 2019-07-25 03:46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葛强)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加,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也时有发生。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事故中驾驶人头部受伤概率约占64.8%。

自今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行后,为尽快加强规范管理,清除安全隐患,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挂牌超过10万辆。7月1日起,全市公安交警对违法上路的电动车进行处罚,截至目前共查处无牌上路的12286起,非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1394起,闯红灯的495起,逆行的842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如下: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处50元罚款;符合国家新标未办理登记的,处50元罚款;不符合国家新标,驾驶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属实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逆向行驶的,无非机动车道的路上不靠右边行驶的,使用其它车专用道的,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一律处50元罚款;故意遮挡号牌的,故意污损号牌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一律处200元罚款;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另外由于存在当场不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4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108条之规定,执勤交警可以予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89条之规定可以扣留车辆。

◆提醒

电动自行车挂牌:电动自行车的统一挂牌对规范管理、事故处理、违法查处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驾驶人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关键时刻就是救命屏障,为了您出行的安全,骑车上路请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稳驾慢行。

电动自行车载人:为了安全,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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