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出台试行办法 对73种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建平)7月12日,记者从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新区近日印发了《兰州新区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试行),探索对73种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给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的机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清单》规定,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质量认证、商标广告、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依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对首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首先责令其进行改正,在规定改正期限内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则免予行政处罚。
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经研究梳理,此次决定对“未悬挂营业执照、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自身办公场所、自营网站或自媒体上广告宣传、展览”等73种首次轻微违法行为,首先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督促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
此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将为兰州新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及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宽容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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