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行动】法院缘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范建设
小孙于2014年3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顺延一次。2017年3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小孙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后于2018年2月1日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孙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满一年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什么不予支持呢?针对这个问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进行了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对此不加干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在未约定续延期间时,视为双方订立了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孙与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条款,故其再主张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此处应特别提示的是,此时的劳动合同续延实际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立,故在续延结束之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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