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使用权转让和租赁行为 严禁售房时捆绑销售车位

兰州日报 2019-06-24 03:06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陈玮)6月23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使用权转让和租赁行为,该部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兰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对小区配建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在售房时捆绑销售等行为,也不得变相抬高、垄断、操控价格。

《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项目配套建设的车位(库)通过出租、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使用需求,严禁在售房时捆绑销售车位(库),严禁对车位(库)只售不租。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所有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需要关注的是,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人防车位除外。此外,开发建设单位在地下车位(库)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前,应制定使用权转让和租赁方案,使用权转让方案应当包括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车位(库)转让费、转让时间;租赁车位的,应明确租赁的时限及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库)的,车位(库)租赁价格严格按照《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同时按照合同法规定,最长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

同时,开发建设的车位(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采取竞标、摇号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进行转让、租赁。开发建设单位开发项目房屋套数与本小区车位(库)配比达到1比1或1比1以上时,要确保一户一车位的需求。车位(库)有空余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通知》要各开发建设企业、物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停车位(库)使用权转让、租赁行为,合理确定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权,变相抬高、垄断、操控转让价格,不得扰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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