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兰州日报 2019-01-26 04:54 大字

(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污染担责”的原则,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使用权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单位等各类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

(三)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四)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五)建立土壤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六)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兰州市环保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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