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税务提醒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这样扣! (住房贷款利息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让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详细了解这项利民惠民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分六个专题对这项政策进行连载解读。如有工作咨询或政策疑问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1.谁能扣?
答:夫妻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其中一方扣。
2.怎么扣?
答: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并且夫妻两人只能扣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
3.扣多久?
答: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240个月)。
4.怎么确定首套房贷款?
答: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不论实际该住房是不是家庭的首套住房。
5.如果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如何扣除?
答: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每月扣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各自扣自己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500元。
6.首套商业公寓贷款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商业公寓不属于住房,也不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所以不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7.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固定的标准吗?
答:没有固定的标准。无论实际利率是多高,只要是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贷款合同上注明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就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8.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2)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9.具体的扣除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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