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税务提醒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这样扣! (大病医疗篇)

兰州日报 2019-01-12 01:18 大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让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详细了解这项利民惠民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分六个专题对这项政策进行连载解读。如有工作咨询或政策疑问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

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1.谁能扣?

答:自己能扣自己的,也可以扣除配偶和子女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什么时候扣?

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预扣预缴时暂不能扣。

3.扣多少?

答: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什么是大病,有范围界定吗?答:没有范围界定,如果住院治疗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超过15000元的,就可以扣除。

5.一个年度内纳税人自己、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累加扣除?

答:不可以累加扣除,应当分别计算范围内自付部分的扣除额。

6.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7.孩子的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在父母双方分摊扣除?

答:不可以分摊扣除,只能选择父母一方依法扣除。

8.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9.具体的扣除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年度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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