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炳隆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本报兰州12月29日讯(通讯员于航)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甘肃省委原副秘书长、甘肃省信访局原局长戴炳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戴炳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戴炳隆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来源不明巨额财产,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戴炳隆在担任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庆阳市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06.3122万元。另被告人戴炳隆尚有财产311.7861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炳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戴炳隆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退缴部分赃款赃物且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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