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区出台协同创新平台方案和科技孵化平台方案 资金奖励与创业服务引导并举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理整理/图
为切实有效打通政产学研协同创新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创新与产业紧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协同创新能力,制定了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方案。为加快“兰州自创区”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了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孵化平台方案。本报受市科技局委托对此方案整理后进行刊登。
一、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目标
通过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托优势科技资源、龙头企业依托行业资源,联合投资机构等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到2022年,建成兰州自创区主导产业领域的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设立符合兰州自创区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科技创新工作站、企业科技研发中心;设立兰州自创区开放实验室。
二、建设内容
(一)产业研究院
与中科院兰州分院、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等高校院所,围绕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建立产业研究院。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实体运作,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兴产业孵化育成和人才聚集与培养。
兰州自创区引导、参与研究院建设,以货币、楼宇、土地投资入股、运行经费补贴等方式给予研究院配套支持,并在建设用地、项目与人才引进等方面为研究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建立和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绩效评估专家组,定期对产业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研究院,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二)科技创新工作站
高层次人才、技术团队、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兰州自创区总体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为区内企业提供产品定位、技术培训、研发外包、技术创新路线咨询等服务的,经认定,挂牌设立为兰州自创区科技创新工作站。科技创新工作站每年与兰州自创区签订提供服务的合作协议,并进行目标考核。
(三)开放实验室
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各类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可认定为兰州自创区开放实验室。鼓励开放实验室在完成正常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科研队伍、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与自创区内企业、研发中心、创业团队等进行资源共享。
(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等单位联合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政策措施
(一)兰州自创区投资引导基金采取以注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符合兰州自创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设立产业研究院1000万元基金参股。根据产业研究院研发的科技项目,连续3年给予100至3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产业研究院产生成果交易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研究院奖励。
(二)认定为兰州自创区科技创新工作站,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与科技创新工作站的合作。科技创新工作站产生成果交易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创新工作站奖励。
科技创新工作站承接区内企业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服务项目的,按照实际支付成果交易额的10%给予创新工作站资金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与兰州自创区签订协议的开放实验室,根据为区内企业开展研发产生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10%给予实验室团队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四)在区内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示范基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经自创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
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孵化平台建设目标
建成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载体,到2022年,孵化器和创业基地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通过政策引导,强化在孵企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累计孵化企业2000家以上。
五、建设内容
(一)持续完善创业孵化链条
1.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瞄准孵化链条前端,针对兰州自创区重点发展的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及大数据应用等主导产业,推动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多方协同建设多元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创业苗圃等。
2.孵化器提质扩容。依托科技孵化大厦、创新园、总部经济示范园等载体,发挥聚集效应,打造以科技研发、企业孵化、总部经济为特色的“创新大街”,提升“创新大街”街区形象和硬件条件。开展东部科技城“创新工场”等载体服务提升工作,加快七里河园区双创载体“转型提升”。鼓励孵化器提升软硬件设施,优化办公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二)创业服务引导
1.在孵企业服务。鼓励孵化器引进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初创期企业家的创新、企业运营等方面的能力。鼓励中介机构为入孵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服务及投融资服务。鼓励孵化器建立孵化基金,解决入孵企业融资难、成本高问题。
2.创业服务。吸引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兰州自创区内创办分支机构,开展企业注册申报、政策解读、知识产权、财税法务等服务。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与成果转化平台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业务。
(三)创业氛围营造
1.承办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对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承接创新创业大赛,营造创业文化氛围,打造“兰州创”主题活动品牌。
2.开设新经济大讲堂。开设兰州自创区新经济大讲堂,宣传新经济发展的新思想、新理念,引导企业家和创业者开展以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创业。
3.搭建创业交流平台。举办创客分享会、创业训练营、创业沙龙等活动,为创业者搭建分享交流创业经验的平台。
六、政策措施
(一)孵化器建设及运营
1.孵化器建设奖励。对于利用银行贷款在区内新建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贴总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孵化器建成后,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必须达到孵化器实际使用面积的70%以上。
2.孵化器发展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创新创业服务奖励。对组织开展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客分享会等活动并经备案的孵化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3万元,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万元。对聘任国家级创业导师5人以上或省级创业导师10人以上,且每个导师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3次的,经核实确认,一次性给予该孵化器10万元的补贴。
4.鼓励孵化器建立孵化基金,开展持股孵化。孵化器内有下列情形的孵化企业,孵化器可以入股支持企业发展,增资比例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核算,增资比例不超过10%(拟占股的标的企业注册资金本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
(1)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3)销售收入达到孵化毕业企业标准的;(4)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社会机构投资者对孵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孵化器基金可以按其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跟投被投资企业,投资金额不超过50万。
(二)入孵企业培育
1.对于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优惠或补贴:
(1)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可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免费工位进行预孵化,鼓励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2)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最高200平方米(生命健康类和智能制造类在孵企业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按基准房租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
(3)年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加速器的,给予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5)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按基准房租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
2.孵化成果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基地骨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每认定一户,奖励所在孵化器2万元。在孵企业当年总计获得专利30项以上,给予所在孵化器5万元奖励。在孵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以上的,给予所在孵化器2万元奖励,给予参赛企业10万元项目奖励。
(三)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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