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泰集团非法集资案宣判

兰州晚报 2018-10-31 03:46 大字

(记者许沛洁)非法集资5.4亿,有2.2亿无法偿还,涉案群众5000余人,被告人多达32人,一审判决书有140页之厚。备受社会关注的弘泰集团集资诈骗案件于10月30日上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大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15日在兰州市发起成立鑫融通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并用前期非法集资所得资金自2012年12月开始,先后成立金盛昌公司、万昌公司、国泰公司、中润公司、弘泰公司、华信公司等六家公司,同时成立弘泰集团(未注册登记)管理上述公司。其间,被告人张来臣等人明知无法返还本息,还虚构弘泰集团为“政府支持和运作”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运营单位”、“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并利用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网、公共车站站牌广告以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公开宣传,承诺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过程中,出现了集资参与人兑付集资款较多,资金链断裂现象,于是被告人张来臣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以280万元收购了被告人魏天俊的亿佳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至案发前,弘泰集团下属七家公司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204.28万元,大部分资金被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等人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1800多名集资参与人共计22277.6838万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被告人龚卡鸽、王莉等17人任业务员和业务主管期间,大量吸收存款。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班朋飞、陈文杰、王震、海淑珊、刘振威、刘国柱、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龚卡鸽、王莉、卫玉博、于才钧、李龙、唐玲珍、谢晓玉、王鑫萍、刘娟、赵诚、李梦莹、柴熙皓、杨广、朱彦斌、马云、袁辉、苏丹等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魏天俊明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系实缴制公司,却用非法方法取得验资证明等工商注册资料,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魏天俊同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犯集资诈骗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文杰、班朋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剩余被告人因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不等刑罚。被告人苏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查封、扣押的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电器等物评估拍卖后合并查扣、冻结的资金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22277.6838万元资金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海淑珊、王震、刘国柱、孙浩、刘振威等九人处继续予以追缴,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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