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网式排查一月 专项捕捉流浪犬 即日起兰州市开展春季流浪犬捕捉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焦太霞 近期,针对春季流浪犬影响市容环卫问题多发,市民投诉增多的现状,兰州市城管委从3月27日~4月27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流浪犬只捕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城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捕捉。
专项整治锁定这些区域
3月27日下午,市城管委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通报了流浪犬捕捉和管理情况。目前,各辖区执法部门都有专人捕捉流浪犬只,全面开展流浪犬捕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是,景区和物业小区内的流浪犬只捕捉进展缓慢,截至2月28日,犬只留检所饲养流浪犬2219只。此次专项整治区域包括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高新区、景区、公园、车站、广场。
专业队伍负责捕捉流浪犬
为了做好此次整治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了任务:一是成立队伍。各单位要成立流浪犬捕捉专业队伍,专职承担流浪犬只捕捉、运输和移交工作。二是配备设施。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捕捉流浪犬专用工具,运输车辆和专用笼子。三是及时捕捉。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流浪犬只进行捕捉,对弃养犬只进行收容。四是移交建档。各单位将捕捉的流浪犬只送到指定地点办理移交手续,交由留检所接收统一管理。留检所对犬只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犬一档案。五是从严查处。各单位要全面捕捉辖区内的流浪犬只,同时,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六是整治经费。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七是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各单位要形成长效管理、捕捉、收容和查处的机制。也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并将流浪犬送至犬只留检所。最终实现城市主次干道、景区、公园、广场和车站等区域视野内无流浪犬只。
拉网式排查视野内流浪犬
届时,有关部门将进行专项捕捉。即对整治范围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景区、公园、广场、车站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群众反映流浪犬比较集中的地段进行巡查,全面开展专项捕捉工作,使视野范围内无流浪犬。市城管委在整治期间将安排专人进行督查,市数字城管实时进行监控。
马上访 发现流浪犬可拨打12319反映
问:市城管委如何规范犬只留检所管理?
答: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按照管理需要设置了“一室四科”,即:办公室、兽医科、饲养科、后勤科和保卫科,配备兽医师和犬只护理员等30余名工作人员。二是科学部署犬只留检所功能区。犬只留检所划分八个功能区:接待区、接收区、隔离区、犬舍区、活动区、领养区、宣教区、办公区,具备犬只留置、检疫、免疫、医治、绝育、宣教和领养等多种功能。三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委委督导犬只留检所制定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兽医岗位职责、犬只护理员岗位职责、门卫岗位职责和转运人员岗位职责,完善了犬只移交、接收登记和死亡登记等工作记录。四是规范捕捉流程。按照“捕捉(各区执法部门)—移交(指定地点办理移交手续,交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甘肃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至红古花庄犬只留检所)—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犬一档案)—检查(留检所兽医)—免疫(留检所兽医)—隔离(隔离区)—饲养(饲养区)”的工作流程,进行运营管理。五是从严管理犬只留检所。市城管委制定了考核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做到文明捕捉、文明转运、文明饲养。
问:整治中对占道售犬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如何处罚?
答:关于违法占道售犬行为的处罚,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和犬只;关于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问:目前已完善了留检程序,下一步是否开展流浪犬合法领养工作?
答:会的。正在和有关部门协商,具体时间待定。
问:小区中的流浪犬问题也可以向城管委反映吗?
答:可以。市民如果有流浪犬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城管投诉电话12319反映,市城管委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市城管委提醒广大犬只饲养者,希望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办理犬证,植入电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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