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
(兰高雁直)城管(规划)罚告字[2017]1号
李守亮:
你(单位)于2014年9月在兰州高新区骆驼滩社区红柳滩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17栋、1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5300平方米,在临时建设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你(单位)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地址)兰州市张苏滩555号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进行陈述、申辩。
联系人:任俊祺联系电话:0931-7835325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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