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网约车第一案终审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城运处所作2万元罚款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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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讯(记者师向东)在历经胜诉、重新处罚、二次起诉、上诉后,兰州网约车第一案——网约车司机常某诉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城运处)一案终于尘埃落定。12月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城运处给予常某罚款2万元为罚款5000元。
1. 案件回顾:
使用“滴滴”载客被罚款网约车司机起诉城运处
2015年11月28日17时45分许,兰州市城运处在非法营运稽查中发现,司机常某驾驶甘A·2S345牌号小轿车,使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即滴滴出行母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从事客运经营,载客1人。11月29日,城运处将甘A·2S345车辆暂扣,并于同年12月3日向常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常某于同日缴纳罚款2万元整。
常某随后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城运处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存在程序
违法、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城运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也是兰州市第一起网约车司机状告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城运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城运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此次判决生效后,城运处重新按程序对常某进行了行政处
罚。不满处罚的常某于今年2月再次对城运处提起诉讼,依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城运处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月27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审查认为,被告城运处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并无明显不当。原告非法营运的事实已经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处罚2万元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原告常某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2.省高院: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终审判决改为罚款5000元
常某对该判决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罚款2万元。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省高院审理认为,常某在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快车网约平台擅自搭载乘客,协议收取费用的运营行为属违法营运,城运处对其违法行为有权予以查处,处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
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常某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搭载乘客,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但是,其行为属于第一次被发现,且协议收取费用为10元,在行驶途中即被查处,并未实际收取费用。
城运处按照处罚上限作出2万元行政处罚时,既未考虑上诉人只被查处一次违法行为且未实际收取费用的客观事实,也没有提供常某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该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2万元缺乏适当合理性和违反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变更。根据常某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应当从轻给予处罚,已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其自觉守法的执法目的。
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常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今年10月19日,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71行初87号行政判决;变更被上诉人城运处作出甘兰城罚(2016)稽-2501号给予常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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