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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兰州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实行新规

兰州日报 2017-09-29 09:30 大字

【本报讯】《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165号文)已经市政府2017年8月21日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严格执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原城区47条收费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做出如下相应调整:

一、计时时段:

从早7:00(含7:00)至22:00。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15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重点区域、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个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个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算,累计计费。夜间22:00(含22:00)至次日早7:00实行免费停放。

二、计费标准:

重点区域: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3元/15分钟,大型汽车4元/15分钟;

一类区域: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2元/15分钟,大型汽车3元/15分钟;

二类区域: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1元/15分钟,大型汽车2元/15分钟;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五)在公共停车设施内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持有本人驾驶执照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七)22:00(含22:00)至次日早7:00,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所在路段及所属区域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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