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业主共用地停车 使用费归业主共有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
西部商报讯( 记者 欧阳海杰) 昨日,首个《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兰州市五大部门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现行水平低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或未经协商),从2017年10月1日起,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执行,业主包月(季、半年)交费暂按现收费标准执行。2017年12月31日前,经协商仍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而现收费水平高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7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
●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占用业主共用地停车,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用归业主共有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按第九条执行,其中非业主车辆按月交费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占比为40%。
●小区停车费按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摩托车(电动车);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可单独审批
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种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办法》明确规定,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三种情形是: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占用共有场地的车位收费,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下转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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