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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拟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兰州日报 2017-06-30 09:27 大字

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兰州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6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旨在通过地方性立法,保卫“兰州蓝”。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贾建军在报告中说,据监测,在本地污染源中,PM10的全年综合来源解析结果为扬尘(建筑施工、堆场扬尘、土壤扬尘)占32.5%,机动车(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一次颗粒物和气态前体物生成的二次颗粒物)占16.5%,燃煤(燃煤电厂、供热、居民散烧等)占15.8%,工业生产占15.0%,其他源类(餐饮油烟、农业生产等)占20.2%。PM2.5的全年综合来源解析结果为扬尘、机动车、燃煤、工业生产、其他源类,分别占了24.9%、20.5%、17.8%、18.8%、18%。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兰州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虽然在2013年3月1日,兰州市颁布实施了《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市政府5号令),对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兰州亟需出台一部更加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

那么,即将制定出台的《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什么亮点呢?

贾建军表示,此次提请审议的《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拟授权市政府实行限行限量的措施。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除了硬性的限制性规定,《条例(草案)》将出台政策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条例(草案)》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紧密结合,互为补充。凡《条例(草案)》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再另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的,《条例(草案)》针对违法行为都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比如,《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免于罚款处罚,对两次或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加大处罚力度。第三十七条还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对未复检上路行驶,逾期未予维修或维修后经检验不合格仍上道路行驶的,除规定由环保部门罚款外,还规定了由环保部门将相关车辆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等维修并检验合格后予以发还。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邵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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