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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 学校须担责 《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明年实施

西部商报 2017-06-30 01:05 大字

(首席记者 丁炜娜) 昨日,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与会委员审议通过了《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条例》将于明年实施。

根据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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