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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院—— 终审判决200万元集资诈骗案

陇东报 2017-05-26 04:11 大字

【本报讯】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贾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

法院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贾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借款120万余元在兰州市西固区鸿安国际小区内租用一套沿街铺面设立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在贾某负责实际经营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以投资经营的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大肆非法集资。2015年8月,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举报称,贾某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西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随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贾某、曹某二人网上追逃。2015年9月,曹某、贾某被洛阳铁路警方抓获,并移交西固分局。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至案发共造成1906045元经济损失无法归还。贾某为了统一员工口径,曾从西安请了一名女老师给公司所有业务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关于公司团队精神、如何接待客户、客户询问的关于投资的问题如何回答、国内的金融知识等。除此之外,公司的另外一名梁姓总经理也给员工作培训,内容是如有客户询问公司老板跑了、投资资金去向、客户投资资金利率及支付期限应该如何回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曹某,以投资经营的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在获得集资款后,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发放高利贷及后续集资的利息,造成集资群众巨额资金1906045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遂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犯罪所得1906045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其中未随案移送的案款21800元,由扣押机关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处理。

一审宣判后,贾某提出上诉称,自己案发前为弥补受害人损失,多方筹措资金,并于2015年1月向公司转款35万元,并与大部分受害人达成分期还款共识,三年还清投资款项,由于被拘难以兑现。曹某则称:自己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没几天自己就回河南了,公司所有的决策及筹款都是贾某安排的,原判对自己量刑过重。兰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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