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加快业主自治机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年底前小区业委会 实现100%全覆盖
(记者 欧阳海杰) 为加快业主自治机构组建工作进度,建立健全社区监管、业主参与、企业升级、协会推动的四位一体物业管理机制,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结合兰州市物业管理实际,昨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物业小区业主自治机构成立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今年6月份之前各区业主自治机构成立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年底之前实现100%全覆盖。
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
要成立业委会
对于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指导意见》指出,物业小区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满足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负责人担任。
筹备组在成立后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物管部门协调解决。
当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后,符合条件的可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进行自治管理。
四种情况
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指导意见》提出,对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要加快推进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自治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者达不到《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2次后仍不能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和谐稳定,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2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符合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件的。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7到11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50%。业主代表的资格与业主委员会的任职资格相同,业主代表经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对于新建小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原则上按每平方米0.5元左右的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经物价部门审定通过后,正式执行;老旧小区或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的小区,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工作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开支范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有公共收益的,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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