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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为同事担保 教师尝苦果自掏10万赔偿

西部商报 2017-05-11 04:11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薛艳) 何某与李某是同校教师,何某为了哥们义气给李某做了担保人,可李某到了清偿欠款日期却迟迟没有了动静,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担保人何某追加为李某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5月10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执行案件。

何某系西固区某学校的一名教师,2016年9月5日,与他关系不错的同校教师李某给他打电话,央求他去西固法院执行局帮个忙。原来,李某是西固法院执行局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欠执行申请人陈某15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西固法院执行局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李某情急之下承诺马上找朋友先借3万元给陈某,并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车抵偿给陈某,10月15日前再向陈某履行10万元。李某就是在此情况下给何某打的电话。何某当场想办法帮李某凑齐了3万元,交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对李某抵偿车辆和后续支付10万元的承诺,陈某并不完全相信。于是李某哀求何某帮他做担保人。何某一心只想帮朋友,便一口答应了李某的请求,并承诺如果李某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自己的财产。执行局的法官根据李某、何某的承诺制作了执行笔录,二人均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据此,陈某与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然而,9月18日李某将车辆交付给陈某后,答应陈某在10月15日前清偿的10万元却迟迟没有了动静。一怒之下,陈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担保人何某追加为李某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相关规定,何某在西固法院执行局所做的“我自愿担保”的表态及签字捺印的行为即是对李某10万元付款义务的担保,如果李某没有按期履行,陈某有权要求何某承担担保责任。法官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在保证责任10万元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履行付款义务。裁定作出后,何某不服,向兰州中院申请复议。兰州中院驳回了何某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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