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 涉嫌外观侵权“围棋篓”产销双方被诉索赔
【本报讯】庭审观摩是是甘肃法院“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暨甘肃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15周年成果展系列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4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兰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永平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法官一行参加了庭审观摩。
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主办法官徐二虎庭前积极与人民陪审员沟通案情、与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组织证据交换,仔细阅看案卷,熟悉案情,理清庭审思路;庭审中掌控法庭进度,仔细归纳争议焦点,使庭审过程更有针对性。庭审活动井然有序、诉辩各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据原告高某诉称,邵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围棋篓”的外观涉及专利,同年9月28日获得授权并公告。2014年8月5日,“围棋篓”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高先生,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围棋篓”因外观设计简洁精美、携带便利等特点,上市后很快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被很多商家所订购销售。2015年1月份,高先生在考察兰州文体用品市场时发现,有多家销售者销售的“围棋篓”与其享有专利权的“围棋篓”外观设计完全一致。其遂委托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对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
随后,高某一纸诉状将生产厂家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经销商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兰州中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依法判令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依法判令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各3万元内与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日的庭审中,高某的代理律师称,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生产并销售“围棋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应当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对此,第一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提出,要求出具专利为高先生的“围棋篓”实物进行比对,同时对6万元的赔偿费用提出质疑,认为索赔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认为,其销售一例便被发现,且作为经销商没有对商品专利进行辨别的义务。第三被告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并未销售“围棋篓”,不存在侵权。同时第二、三被告认为原告有恶意诉讼之嫌。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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