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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买房 卖方反悔成被告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中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且明确具体事项

西部商报 2017-04-20 06:04 大字

举案说法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薛艳) 买房置产,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买卖房屋时,总是比了又比,挑了又挑,可谓慎之又慎。尽管如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却屡见不鲜。4月19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因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 房主反悔

2016年8月,钱某与吕某口头商议,将自己位于西固区某小区的房屋及家具以35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次日由吕某给付钱某购房定金10000元。次日,吕某依约向钱某丈夫的账户转账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元,钱某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吕某小区房款押金10000元,如有一方反悔,按押金翻倍赔款”等字样。2016年9月,钱某却单方面告知吕某,不再将约定的房屋出售给吕某,并且仅返还10000元的购房定金。吕某认为钱某无故反悔违约,要求钱某按照约定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承担其为了给付房款提前支取银行定期存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15370元。钱某未能按照吕某的要求返还与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吕某遂将钱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钱某向吕某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并赔偿吕某银行利息损失2572.83元。但一审判决作出后,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为啥这么判 法院这么说

1.合同为啥没成立

法院:该案系双方购买房屋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案中吕某、钱某虽就房屋交易达成了口头协议,且吕某实际支付了10000元购房定金,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购买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涉及合同的必备条款和主要条款规定不明而产生争议。

2.有“收条”证据为啥没支持

法院:吕某主张自己购买了钱某的房屋及附带家具,但提供的“收条”等证据不能证实其以353000元的价款购买了房屋;同时,钱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欲以370000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也不能证明其与吕某之间以此价格进行了交易。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各自的主张,且买卖房屋的必备条款约定不明,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故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收条”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亦属无效。吕某有权要求钱某返还已交付给钱某的购房定金10000元,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利息损失为啥获支持

法院:由于钱某已将房屋以高于370000元的价格出售于他人,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就房屋买卖进行协商,钱某明显存在过错,对于给吕某造成的损失应由钱某承担。吕某主张为了给付房款提前支取银行定期存款而造成了15370元的利息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提前支取银行存款造成利息损失2572.83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明确约定房屋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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