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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醉酒骑车遇车祸起诉路政 法院驳回

西部商报 2017-04-16 06:03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邢琼) 4月14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此案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调查开启了新思路。

事件:醉酒骑车出了车祸怪路政

2016年5月,受害人牛军醉酒后骑自行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路左侧车道内骑行时,不慎摔倒,在摔倒的瞬间,恰遇同向左侧张乾驾驶的车辆经过,牛军被车辆右侧轮碾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牛军的妻子张心及儿子牛小军作为原告认为,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某市政工程管理处和某市政设施管护没有在道路瑕疵及道路施工地段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该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七里河区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七里河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牛军和张乾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起事故性质为交通事故。且双方已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肇事司机张乾承诺承担牛军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64.5万元,至诉讼时,已支付33万元。该案事故发生地段系马拉松赛道整治工程,市政设施管护所安全监察台账显示,2016年5月当日现场状况为:管理人员及劳务队人员统一着工作服,着装整齐并佩戴安全警示灯;现场安全锥、安全导向牌及安全警示牌摆放到位;现场设置了专人在对交通进行疏导,并附有图片佐证。

法院:无根据无依据 不予支持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肇事路段系兰州市马拉松比赛赛道整治工程,赛道整治自2016年3月份就已经开始,该工程不具有突然性;被告作为具体施工单位,已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尽到了安全告知与防范义务;受害人牛军醉酒骑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死亡结果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不是责任与赔偿义务主体。基于以上三个原因,认定原告主张该肇事路段未设警示标志,在受害人骑行时,遇高低不平的施工断面,导致受害人牛军摔倒,被车辆碾压致死,从而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诉求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心、牛小军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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