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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近800万资金打水漂 两负责人被判刑

西部商报 2017-04-10 06:08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财务总监葛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转移资金,致使投资人的7967148元资金无法拿回。2017年4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起非法集资案件的一审判决,涉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

受害人达117名 涉案近800万

2015年3月19日,七里河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受指挥中心指令,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的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立即前往调查处理。接到指令后,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初查后,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侦查。

2015年4月1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河南省濮阳汽车站抓获与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的被告人郭某;2015年7月15日公安人员在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一饭店内将该案另一名涉案人葛某抓获。

经七里河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河南籍人郭甲(已上网追逃)安排被告人葛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新村租用铺面,作为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并负责装修,同年4月l0日,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甲,监事为范某超,二人系股东(发起人)。后郭甲口头任命范某超、王某安(被上网追逃)担任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命被告人葛某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任命被告人郭某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聘用业务员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散发其公司理财产品的宣传彩页,以高息为诱饵——按投资资金年收益14.4%的标准,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吸引众多被害人前往该公司进行投资。

经审计,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与117名被害群众签订189份《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协议金额共计903万元,期间返还被害群众本金及收益1062852元,未退还被害群众本金及收益7967148元。

作案后,被告人郭某、葛某按照郭甲的要求,分别用二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将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多次转账支出(因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在案发后被郭甲拿走,无法核实确定具体的转账金额)。经查实,郭甲除将吸收到的200余万元资金用于在河南省濮阳市的2个化工项目的投资之外,其余的资金均因郭甲在逃,无法查明涉案赃款的具体去向。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在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本人吸收10名客户的款项165万元,返还本金332410元、未退还被害人本金1317590元。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受郭甲指使吸收资金,本人没有使用过该资金。其辩护人辩称,该案只有郭某、葛某在案,并且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均提出没有事先预谋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应判决郭某无罪。

被告人葛某辩称自己不知道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是非法的。自己只是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工作人员,只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葛某没有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应对公司或公司业务员吸收的公众存款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葛某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人郭某、葛某均明知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郭某仍然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且与葛某将公司吸收到的资金通过个人账户转给郭甲,致使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剩余赃款7967148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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