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非法拦截列车;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等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干扰车门、屏蔽门(安全门)、闸机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越过黄色安全线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是什么时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
答:本办法是2016年11月14日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
《兰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公布的?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本办法于2016年11月30日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公布,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徐静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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