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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月实施——学校医院门前禁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鑫报 2017-02-20 11:18 大字

◇记者 张小燕

鑫报讯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禁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法制办获悉,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新修订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

根据《办法》,所有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等。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学校医院门前禁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范围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安装道钉、提升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临时车位须遵循先到先使用原则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泊位确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固定使用。凡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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