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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业时受伤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人社局被驳回

西部商报 2017-02-21 10:37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王某在作业时不慎将手指挤伤,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2017年2月19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驳回兰州雄泰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查,王某是兰州雄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泰公司)的职工,于2016年1月16日14时30分,在从事推棒工作过程中,因棒卡在锯棒台上没有到位,便用左手去处理时,后面送棒工没有看到情况将另一根棒向前推入,造成王某左手中指、无名指挤伤。2016年3月24日,王某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某为工伤。

雄泰公司不服,称当时王某在推棒过程中,因棒卡在锯棒台上没有到位,王某在没有告知锯棒班长及后面送棒工的情况下,擅自用左手去处理时,后面送棒工没有看到情况,也没有发现王某发出制止送棒指令,将另一根棒向前推入,造成王某左手中指、无名指挤伤。故认为王某受伤是由于其在工作中故意伤害自己,属于自残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后果应由王某自己承担。遂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兰铁中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权范围。市人社局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第三人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雄泰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第三人王某受伤的事实与其从事的工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雄泰公司提出的证据只能证明王某存在违反企业内部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并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证明王某自残行为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市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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