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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运处原运输科长张维军贪贿案重审一审宣判

甘肃经济日报 2016-09-30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苏叶)2013年,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运输科原科长兼兰州恒顺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张维军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公诉。2014年7月22日,兰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维军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兰州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9月29日,兰州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张维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兰州中院重审后认为,被告人张维军利用其系兰州城运处运输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以给兰州城运处搞福利为由,向兰州交通运输集团索取兰州城运处已退还该集团145万元中的114.5万元转账支票,通过奔马集团倒出现金 106.2254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将奔马集团支付恒顺公司的出租车指标转让费125万元,采取“借款”记账,虚假“还款”,做平财务账目的方式将其中50万元抵顶了时任兰州城运处处长杜明飞向该集团索要的好处费,另50万元被其侵吞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维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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