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发布三起供热纠纷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苏叶 胡旺弟)供热季节即将到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往年频出的供暖问题,通过发布3起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由于室内供暖温度达不到18℃产生纠纷,张某要求2013-2014年度采暖费按全额1515.5元减半支付。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仁和热力公司应当保证供热质量,确保采暖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张某应当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2014年度采暖费757.75元;驳回兰州仁和热力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张某诉兰州新胜利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甘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原告因要求测量室温遭推诿,暖气不热状告供热单位。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称被告供热不达标,提供了通讯记录、证人证言和光盘,加之二被告的当庭自认,能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供热温度多次提出异议的事实。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兰州新胜利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张某采暖费452.42元。
案例三: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双方由于供热收费面积引发争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3-2014年采暖费1019.20元,给付滞纳金为642.10,采暖费与滞纳金共计1661.30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供暖单位要积极履行供暖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采暖户要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并加强证据意识,学会举证。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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