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被开除学生状告兰大案二审
本报讯(记者 苏叶)郭某是兰州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2013年郭某的两篇论文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却被举报造假。经调查后,兰州大学对郭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虽然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郭某却认为学校作出的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遂将兰州大学起诉至法院。10月23日,这起因开除学籍引发的行政案件,在兰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郭某署名为第二作者和两篇论文参加由电子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于2013年主办的质量、可靠性、风险、维修性及安全性工程国际学术会议。2013年12月12日,郭某所在校方兰州大学收到了主办方提出的“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随后,兰州大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经查,2013年郭某从朋友处获取10篇小论文,除上述发表的两篇外,郭某将剩余8篇论文分别给了其他同学。2014年1月10日,兰州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张某、郭某等学术论文造假的调查处理意见。”经兰州大学2014年第二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2014年5月26日,兰州大学依据文件“兰州大学关于给予郭某等8名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作出给予郭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郭某对于兰州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作出处分的程序并无异议,仅对兰州大学据以处分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兰州大学作出的“兰州大学关于给予郭某等8名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中对郭某的开除学籍的处分。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兰州大学有权对本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相应的奖励或者处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以“兰州大学违背立法本意,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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