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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11月1日零时准时供暖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

甘肃经济日报 2015-10-28 21: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明娟)10月27日,记者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今年兰州市11月1日零时准时达标供暖,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依旧按照5元/月·平方米收取。

据了解,为确保准时、保质供暖,兰州市今年实施检维修技改项目41项,对区域内一次供热管网和75座热力站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保养维护,并对部分供热管网、热力站及附属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自筹资金200多万元对9余处“三不管”楼院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目前,兰州市供热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按照规定,兰州市根据热用户使用性质分为四类计费,第一类为住宅;第二类为办公、教学、医院;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车间等。其中,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5元/月·平方米。

今年,兰州市正式实施《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暖,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

《条例》还明确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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