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患”缘于“人患” 管狗需先管人
缑玉明
日前,兰州市十五届人大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与处理等进行了规定。这就意味着以后兰州主城区内,个人将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要进行登记、年审。
其实,为了规范养犬行为,早在2002年,兰州市就出台了《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兰州市公安局也先后发出了《关于开展限制养犬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公共场合禁止遛狗的通知》《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告》等,但由于犬主自觉性不高、法规约束力不强等原因,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还是大量存在,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所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养狗行为,可谓是势在必行。
本来,养狗属于个人喜好,不该去过多干涉,因为和谐社会,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更何况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不过法律也明确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喜欢养狗没有错,但不能仅仅因为自己喜欢就可以不考虑别人的烦恼,自己喜欢狗,不在乎成天犬吠、排泄物遍地,并不代表别人都能接受。更不能把自己的喜好强加于人,让人人都喜欢狗,于是想带去哪里就去哪里,全然不顾狗可能会让别人心生恐惧、厌恶,有时候甚至可能威胁别人的人身安全。
因为狗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说白了其实还是人的问题。毕竟,再聪明的狗也不会有自理能力,更不会自己管理自己,需要人去打理,去管理。打理得勤了,管理得好了,狗就带给你快乐,邻里也和睦相处,不打理,不管理,狗就会给别人造成麻烦,狗主人自己也不得安宁。所以,什么样的人,就会带出什么样狗,狗之错其实是人之过。
所以,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养狗,表面上限制的是狗,实质上是限制人。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养狗就必须要负起养狗的责任,承担养狗的义务。没有规则约束和引导,随心所欲地养狗,不但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对狗也是不负责任,轻则伤了邻里和气,重则可能丢了狗命。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规范养狗,目的是呼唤养狗人的公众意识,提高养狗人的素质,从而实现人与这个忠诚的动物朋友和谐相处。因为,许多时候,“人患”才是“狗患”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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