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说明,条例提出: 鼓励公民在兰设立科研机构
本报讯(记者 吕霞 房惠玲)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说明。
目前,兰州市经济发展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自主创新方面存在许多“短板”。主要表现在: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不足;产学研合作有待深化;服务业科技进步明显滞后;科技金融体系发展不健全;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创新精神,安于现状等。为此,《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金,通过评估和评优,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中试阶段的扶持,资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依法独立或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组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同时,《条例》还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其科研成果的转让收益,应当在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之间合理分配,其分配部门占收益比例不低于50%。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活动。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做出的创新业绩,可以作为技术职务晋升和聘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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