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致500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骗领 兰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终审获缓刑
本报讯(记者 苏 叶)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三名原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5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被骗领。8月18日,兰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关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8年7月,兰州市防汛指挥部将其所占七里河区20亩场地授权给市政管理处全权管理和使用。同月,时任市政管理处处长的关某代表市政管理处与甘肃金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上述的20亩土地租赁给金泰公司开发利用。协议签订后,关某安排该处分管总务科的副处长杨某及总务科科长芦某具体负责协议的履行及租金收缴工作。
1998年9月,金泰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出资约406万元委托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租土地上开工建设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楼房,1999年12月竣工,在此期间,金泰公司发现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土地面积不足20亩,经关某、杨某等人协商并实地丈量为14.7亩,双方于1999年5月又签订《补充协议》。之后,金泰公司将所建房屋承包给个体经营者唐某作为皮毛交易市场。2000年原金泰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金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由马某变更为安某。2005年,金泰公司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兰州伊真餐饮有限的马某渊。2006年,马某渊通过兰州市房管局以解决房屋历史遗留的方式申请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截止2007年7月,金泰公司共欠交土地租金112万元。芦某在多次催缴租金无果的情况下,向关某、杨某做了汇报。2007年5月,关某召开党政联席会,责成金泰公司限期一次性交清租金,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并由两名副处长和总务科、法制科等落实会议决定,此后芦某找到安某及马某催收未果。之后,关某,杨某先后调离市政管理处,关某既未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亦未向继任者移交该土地出租的事宜。2012年12月,马某渊乘甘肃省重点工程南山路建设之机,持虚假的房产证与拆迁单位达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获得首批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马某渊因此行为犯诈骗罪,已被兰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4年7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关某、杨某、芦某三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同时,关某、杨某、芦某三人也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兰州市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关某的定罪、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芦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关某的量刑部分,即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上诉人关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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