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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今日开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兰州晚报 2015-07-01 18:45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雨欣)6月30日,记者从城关区宣传部获悉,《兰州市城关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城关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5年。《兰州市城关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州市城关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该《规定》包含六章共五十二条,明确了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细则。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行政执法资格方面,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专门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此外,《规定》还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人保密。”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罚方式和标准,视性质、情节轻重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大小来决定。其中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大的,属于严重情形,给予暂扣或者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处罚。严重情形主要包括:明知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以及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的实施,一方面明确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各项处罚和究责情形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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