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轮实业副总受贿13万行贿1万美金 获刑10年6个月
本报讯(记者 苏叶)原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磊,任职期间收受贿赂13万元,对外行贿1万美金,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宣判后,吴磊不服,提出上诉,5月18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裁定。
2013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一起经济案中,发现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磊受贿、行贿犯罪线索。2014年3月17日,兰州市检察院接受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令对吴磊涉嫌行、受贿进行查处,3月18日对吴磊以涉嫌行贿、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吴磊在担任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经理期间,于2006年10月左右,通过运销分公司副经理刘某,收受公司客户河南中原腾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王某为让运销分公司降低发运煤炭价格而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2011年春节前夕,吴磊在任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甘肃三联友通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吴磊多年来对煤炭业务的关照,在吴磊居住的小区门口送给吴磊10万元。
除以上受贿犯罪外, 2004年7、8月份,吴磊为得到时任兰铁分局副局长王某(另案处理)的关照,以及感谢多年在铁路运输方面给予的帮助,吴磊在王某去加拿大考察前送给王1万美元。
2014年11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磊案后,认为被告人吴磊身为国有公司负责人,在负责运销业务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吴磊针对收受10万元贿赂一节存在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吴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未追缴的受贿赃款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吴磊提出上诉。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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