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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咳水”不能随意卖了

兰州晚报 2015-05-05 07:53 大字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从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5月4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通知,就有关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据称,可待因是一种天然阿片类生物碱,广泛应用于止咳药领域,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长期大剂量应用,可形成生理和心理依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俗称“止咳水”。《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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