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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西北化工三高管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3年

甘肃经济日报 2015-04-08 22: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苏 叶实习生田 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西北化工三名高管涉嫌滥用职权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4月3日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有期徒刑5年、4年、3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初,杨德茂、李小文在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北化工)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明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和规范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炒股的情况下,仍用公司资金委托商人吴昌霞为西北化工理财炒股。为规避相关规定,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多次与吴昌霞等人商议成立一个投资公司,将西北化工的资金通过该公司交由吴昌霞为西北化工进行炒股。2001年1月21日,杨德茂召集西北化工董事会决定成立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由吴昌霞实际控制的北京万券通讯信息咨询公司出资1500万元,北京易安投资公司出资1500万元,甘肃君和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西北化工出资1000万元并派员出任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但实际执行中,于同年3月9日,经由杨德茂、李小文批准,由何俊辉从西北化工借出5000万元,注册成立了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指派何俊辉出任董事长。为逃避监管,西北化工没有被注册为股东,在其他股东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该笔5000万元分解为北京易安投资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总股份48%;北京万券通讯信息咨询公司出资1400万元,占总股份28%;甘肃君和投资公司出资1200万元,占总股份24%。公司注册成立后将5000万元注册资本本金归还西北化工。

德昌公司成立后,从2001年4月开始,杨德茂、李小文用西北化工在银行的等额存款进行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使得德昌公司先后从兰州商业银行拱星墩支行、三金支行及兰州市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1.2亿元。上述款项进入德昌公司后,以委托理财等名义进入18家证券机构,由吴昌霞控制进行股票交易。至2008年10月,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三人涉嫌犯罪被提起诉讼时,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尚有8800万元未追回。

本案于2006年9月29日立案侦查,至2008年10月提起诉讼时,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尚有8800万元未追回。公诉机关即以8800万元为损失数额予以指控。2008年10月30日经法院立案审理,期间两次发回重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经西北化工通过诉讼方式已经被挽回,三被告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在立案后三被告人所属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将造成的损失已挽回,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杨德茂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小文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何俊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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