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贪污数罪并罚 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宏涛终审领刑13年
本报讯(记者 苏叶)向上级行贿拉关系,凭借自身地位收受贿赂款帮忙安排工作,还借职务之便贪污财政款项,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宏涛被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宣判后,范宏涛不服,上诉至省高院。4月27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指控,范宏涛在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副局长,负责兰州新区相关会议服务、广告宣传等业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以兰州沃尔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耕公司)的名义在承接兰州新区广告制作业务中,采取加大成本、增加费用、虚报支出的手段,先后二次套取财政资金52万元。范宏涛在担任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副局长、兰州新区组织部副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三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张某某等三人贿赂款共计41.9万元。为感谢时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局长慕洲(已判刑)的帮助及希望日后得到慕洲的照顾,范宏涛告知张某某慕洲要出国考察,张某某随即以63769元人民币兑换1万美元后交给范宏涛,范宏涛以个人名义送给慕洲。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宏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采取加大成本、虚报支出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2万元,构成贪污罪;又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1万美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遂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贪污、受贿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范宏涛不服,以贪污5万元的事实不存在;47万元不应认定成贪污以及受贿罪不能成立为由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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