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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首付比例调为不低于 20%

兰州晚报 2015-04-07 13:44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继3月30日央行、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多项楼市新政后,4月3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从五大方面对贷款业务作出了调整。其一,首付比例上,个人购买商品房、经适房等住房申请贷款时,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其二,贷款最高限额上,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三,贷款利率上,二套房与首套房“一视同仁”,不再按“现行利率上浮1.1倍”执行;其四,进一步推动异地贷款业务发展,该中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兰州市购房,均可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五取消了“借款人还款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结清”的政策限制,新政执行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后次日起,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清的,该中心各分支机构都予以办理。4月7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一系列贷款新政也将同步“落地”执行。

A

贷款额度

个人最高限额提高至60万元

新政执行后,个人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或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若借款人所购住房为首套房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初次交易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若为二手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若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

若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套房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初次交易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若为二手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若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不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若为“商转公”(即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B

贷款利率

二套房贷款利率与首套房“一视同仁”

新政执行后,一个显著变化是二套房的贷款利率和首套房一视同仁,即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首套房及二套房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基准利率执行。目前,贷款1至5年内的利率为3.5%,6至30年内的利率为4%。对比此前政策可以发现,二套房在贷款利率上有明显“政策利好”,新政执行前,该中心对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是按现行利率上浮1.1倍执行。

另外值得购房人关注的是“罚息制度”: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50%执行;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100%执行。

C

还款能力

已婚借款人必须与配偶共同办理贷款申请

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3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中记者注意到,该中心实行“共同申请人”制度。即借款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为提高自己的还贷能力,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共同申请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或在借款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款时,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额。

为了让贷款风险安全可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对购房者的月供支出与家庭收入做了合理规划要求:家庭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月供支出与收入比严格控制在50%以下(含50%);家庭收入在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月供支出与收入比严格控制在60%以下(含60%);家庭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月供支出与收入比严格控制在70%以下(含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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