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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挪用公款投案自首获判缓刑

兰州晚报 2015-03-04 08:33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现年52岁的马某某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大学文化,原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干部。2013年9月13日,马某某在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挪用公款23.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判决,马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缓刑。

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为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同时担任青藏铁路公司乐都站信号楼地基加固工程项目经理。在此期间,马某某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借此便利,马某某分别于2012年1月4日、1月5日擅自挪用公款20万元、3.2万元,共计23.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3198.47元全部用于家庭及其个人消费。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公款及利息。2013年10月10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某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决定继续对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是在国家出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3.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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