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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三人被判刑

兰州晚报 2015-03-25 07:52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3月24日,兰州中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的三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案件审理期间,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毒品海洛因纯度含量较低”的辩护意见。

警方出击接连抓获三名嫌疑人

2014年3月10日晚7时许,现年29岁的马祥明与他人商议贩毒。在送货时,马祥明带着1995年出生的韩雪一同前往。在西固中路一巷道内,杨海龙以每克400元的价格接手了毒品海洛因两包,并向马、韩交付贩毒资金5.9万余元。

随后,杨海龙在西固区合水路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刚刚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144.09克。警方还扣押了杨海龙用于贩卖毒品的越野车一辆。

当晚9时许,马祥明、韩雪在七里河区秀川新村桥头附近被抓获。从韩雪的黑色手提包内,警方查获毒资5.9万余元。

贩卖毒品三人各领其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祥明说:“毒品是别人让我送去的,不是我自己的。”其辩护律师提出,马祥明的行为应属于运输毒品,他是本案的从犯,且本案涉案毒品海洛因纯度含量较低。

对于以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韩雪供述马祥明一直在贩卖毒品,而且提供毒品给自己吸食。根据本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马祥明以贩卖为目的,在同城间交付毒品,此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而涉案毒品海洛因成分低,并不影响本案定性。据此,辩护人所提马祥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故马祥明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针对韩雪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仅有查获的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同案人的供述等佐证,且以上供述内容与韩雪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祥明、韩雪、杨海龙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祥明、韩雪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马祥明系主犯。故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祥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处韩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海龙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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