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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一词该淘汰了

兰州晚报 2015-02-08 08:53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晓刚)“‘违章\’一词早都该淘汰了,这体现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用语不熟练、不准确。”本次人代会上,围绕“违章”和“违法”,许多人大代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听到交警说:“同志,你违章了。”也常常听到身边的驾驶员朋友们说,自己违章了,赶着要去交警大队处理。记者了解到,在我国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出台,许多公共事务只能依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进行评判,而“违章”一词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主要是指我国法律不健全时期,违反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为。而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违章”这个带有时代烙印的词汇早就应该退出法律用语。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此后“违章”一词开始出现在各类文件和法律文书中。2011年5月1日起,全国人大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只要违反该法,都是违法行为。但出于习惯,“违章”这种叫法在交警系统一直沿用至今。

这种情况在建筑等领域也普遍存在,时不时就会出现违章建筑这个词。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城市规划条例》,当时违反这个条例的建筑就被称为违章建筑。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城市规划法》后,首次使用了“违法建筑”的概念,此处的法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

本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目标和内容,要求“完善政府系统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对法律心存敬畏,严格按法律和规章说话办事,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依法。”人大代表蒲军认为,平常的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本身就没有将法律知识学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用词掌握不熟练、不准确。在道路交通执法中,“违章”一词早已经成为历史,改由“违法”代替。“只有从点点滴滴做起,法治政府才能建设好。”列席人员市司法局局长曾效勇也认为,目前一些执法部门存在执法用语不规范、不标准的问题。今后要通过引导、教育和培训让每一个执法人员做到执法环节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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